照片出處:
https://www.ecoast.com.tw/life/9814-%E6%B8%85%E6%98%8E%E7%AF%80%E4%BD%90%E5%80%89%E5%85%AC%E5%A2%93%E6%9C%89%E5%88%86%E6%B5%81%E7%AE%A1%E5%88%B6%E6%8E%AA%E6%96%BD-7%E6%9C%88%E8%B5%B7%E8%BE%A6%E7%90%86%E8%B5%B7%E6%8E%98%E9%81%B7%E8%91%AC#gsc.tab=0
起掘或修繕墳墓者,應向殯葬處申請起掘或修繕許可證明,並依許可內容及範圍起掘或修繕。
申請起掘許可證明,應檢具下列文件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申請人身分證明。
三、申請人與受葬者關係證明。
四、起掘前墳墓全景照片。
申請修繕許可證明,應檢具下列文件: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申請人身分證明。
三、申請人與受葬者關係證明。
四、土地合法使用證明。
五、修繕施工圖。
六、修繕前墳墓全景照片。
起掘或修繕墳墓後,申請人應檢具墓碑打斷、雜物清除或修繕後墳墓全景照片送殯葬處備查。
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,殯葬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
原文來源 :
http://www.laws.taipei.gov.tw/lawsystem/wfLaw_ArticleContent.aspx?LawID=P08I1001-201508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