照片出處:
https://read01.com/MJ0D8eO.html#.YGl6pri9NDQ
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死亡運回國內之骨灰(骸),其死亡(死產)或起掘證明應包含該國或地區有關單位簽署之驗屍證明及通關證明。
國外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:
(1)國外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
(2)國外當地殯儀館的火化證明書
(3)亡者護照
上述證明文書,應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在大陸、香港或澳門地區作成者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
上述文件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前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
參考原文來源 : http://www.laws.taipei.gov.tw/lawsystem/wfLaw_ArticleContent.aspx?LawID=P08I1001-20150810